诉讼卷宗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对诉讼卷宗中的哪些内容可以查阅哪些内容不能查阅,规定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
1991年最高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本规定赋予了上述几个单位借用诉讼档案的权力,但对于诉讼卷宗的副卷能否借用及查阅却没有规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能否调阅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卷宗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查阅同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查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但是不应直接调阅下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根据此答复,检察机关查阅刑事诉讼卷宗的范围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但对查阅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卷宗材料的范围,法律法规和司法解答却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能否参照上述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不一,对于诉讼副卷,有的给予检察等机关查阅的权力,有的则以没有相关规定为由不予允许,影响了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协作关系。
因此,滑县法院建议对《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进行补充修改,明确规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查阅诉讼档案副卷中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在“并限期返还”后增加“可以查阅的案卷不包括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处理的意见材料”,以利于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