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对主人施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究竟是转化为一般抢劫还是转化为入户抢劫?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转化为抢劫,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按“入户抢劫”处理,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抢劫和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悬殊,正确区分适用两者,才能对犯罪分子不枉不纵。
案件回放
2014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倪某来到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南琉璃村村民孟某、王某在八里营集经营的“超市批发”门市部(门市前半部分卖东西,后半部分是厨房和卧室),伺机从门市部的后厨房窗户钻入室内,手持打火机,将超市账桌两个抽屉打开,窃取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827元。被害人孟某发现后,联合其丈夫王某及外甥刘某进入门市内欲抓获倪某。被告人倪某听到有人进入店内,便沿着狭窄的通道欲往外冲出去逃跑,迎面碰上正手持手电筒正在寻找小偷的刘某、王某及被害人孟某,被告人倪某在往外冲的过程中将刘某及紧随其后的被害人孟某推倒在地,并掐住被害人孟某的脖子说:“我掐死你。”刘某、王某最终将被告人倪某制服并报警。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孟某的体表皮肤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倪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无异议,但是对其行为是否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定性则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倪某进入他人生活的封闭院落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规定,倪某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倪某入户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普通抢劫。倪某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仅仅是为逃离现场,没有伤人的目的。倪某为逃离现场使用轻微暴力抗拒抓捕,是出于一种人性的本能反应,此时的目的已不是为占有财产,也不是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倪某所想的仅仅是逃离现场,如果不是强行阻拦,他就不会有伤人目的,这一点与为了占有财产而入户使用暴力抢劫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所以此处的“抢劫”不能认定为构成“入户抢劫”,否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在实施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后准备携款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实施推、掐等暴力行为并致人轻微伤的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评析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倪某入户盗窃抗拒抓捕的行为已转化为“入户抢劫”。
首先,倪某盗窃时抗拒抓捕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倪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三个条件:一是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所盗数额已达到较大;二是倪某在盗窃行为的现场门市部内,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三是倪某使用暴力是为了抗拒受害人孟某及其丈夫王某、外甥刘某等人的抓捕。
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倪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三点:一是倪某进入被害人孟某用于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符合“户”的范围,犯罪辐射区域内所有在场的人与财物都受到威胁;二是倪某进入被害人孟某的住所是为了盗窃,有犯意,入户的目的非法;三是倪某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在往外冲的过程中将刘某及紧随其后的被害人孟某推倒在地,并掐住被害人孟某的脖子,整个暴力行为都发生在户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中从重处罚的特定的法条,是鉴于发生在特定场所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定的社会危害性所设定的,因此该规定将入户盗窃当场抗拒抓捕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入户抢劫。公民处于相对封闭的户内,当其突然遭受抢劫侵害时,因不易与外界联系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抵御犯罪的力量极其有限,因而入户盗窃要比一般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大,把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认定为入户抢劫,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惩治犯罪。
综上所述,倪某在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因害怕被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孟某,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其行为完全符合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