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是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保护它们也是保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在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淡薄,大多数人对常见的麻雀、燕子等动物不够重视,认为这些常见的动物不珍贵,更不会意识到捕杀这类动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此案具有代表性,对于向广大群众普及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件回放
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冯某为了保护其位于薛庄村东地的西瓜不被鸟啄,分别在西瓜地的东北角和西南角布置两张捕鸟粘网。2014年7月9日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时,捕鸟网上共粘住鸟30只,其中戴胜8只,燕子1只,斑鸠7只,乌鸦4只,麻雀10只(其中一只活体)。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冯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捕捉保护鸟类的故意。
一种观点认为冯某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故意。冯某主观上是保护自己的瓜地,没有捕捉保护鸟类的故意,其布置粘鸟网是为了隔离鸟类与瓜地,其对粘住的鸟类听之任之,没有采取销售、自用等任何措施,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
另一种观点认为冯某构成非法狩猎罪的故意。冯某布置粘鸟网,就是为了避免鸟类前来啄食自己地里的西瓜,作为一名经常与土地打交道的成年人,其明知粘鸟网上面的尼龙线将会粘住前来觅食的鸟类,而不是单纯的隔断鸟类与瓜地,仍然将粘鸟网设置在瓜地四周,对粘鸟网粘住前来觅食的鸟类这一结果呈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裁判结果
近日,滑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综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之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对国家禁止猎捕的动物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否具有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冯某明知粘鸟网将会捕到鸟类,仍然布置粘鸟网,放任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没有出售仅仅是不具备营利目的。
根据《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发布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的规定,决定在河南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实行禁猎,禁猎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布置鸟网的时间是2014年六七月份,行为发生在禁猎期内。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戴胜、燕子、斑鸠、乌鸦、麻雀属于被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即被告人冯某的捕鸟网粘住的30只鸟均属于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客观方面,冯某于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瓜地里布置两张捕鸟粘网,粘住戴胜、燕子、斑鸠、乌鸦、麻雀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30只,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对国家禁止猎捕的动物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