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起,滑县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制定《滑县人民法院》,施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证人具结书》等举措,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近年来,在城郊法庭受理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在各种证据形式中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证言不受信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事实证明作用。分析原因,有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有伪证制裁不明确问题,其中没有建立具结制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审判公正,滑县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前签署《证人具结书》。一是证人出庭作证首先签署《证人具结书》。要求证人面对国徽宣读《证人具结书》,通过《证人具结书》对证人心理产生威慑,尽量剔除证人作证时的主观因素影响,保证证人陈述的真实性。二是由法官向证人发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证人知晓在作证时该陈述什么。三是证人不签署《证人具结书》不得作证。将具结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必经程序,证人拒绝具结的,意味着证人不对自己陈述的真实性进行保证,不得进行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提高庭审效率,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不仅能保证庭审的透明性、公正性,而且有助于规范庭审程序、强化庭审功能,进一步提升审判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