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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田旁栽树木 作物减产被清除

  发布时间:2015-05-08 09:26:10


    2015年4月30日,滑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在他人责任田旁栽树导致农作物减产被判清除树木的案件。

    原告张某的责任田位于滑县焦虎镇小宿村西南地,西邻王某(音),东邻荒地,北邻王某甲(音)的宅院,南邻路。该责任田东边与荒地的交界处现长有一行南北向的9棵树,其中位置靠南的杨树6棵,系被告王某乙多年前所栽,另有自长的榆树1棵,系被告所有。该行树已经影响到原告农作物的生长。经评估,2014年秋季原告张某责任田种植的玉米因东邻树木影响造成的减产损失价值评估为245元。

    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乙种植的树木位于原告责任田的东边沿,影响了原告的土地种植,侵犯了原告耕地的合法使用权益,应当排除妨害,对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清除树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排除妨害,将其种植的靠近原告张某责任田东边沿的一行南北向位置靠南的6棵杨树及榆树1棵予以清除。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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