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滑法建〔2014〕第11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宗留俊不服你单位作出的内城集用(2006)字第3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件中,发现你单位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主要证据不足。一是未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重要证据。《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十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本案中,第三人宗关印申请土地登记时未按上述规定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特别是未提交证明其对申请登记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二是提交证明登记土地状况的部分证据相互矛盾。本案中,一方面,被告提交的地籍调查表中的四至与土地登记申请表及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四至明显不一致。另一方面,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三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该土地上建有房屋,而在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中对此均未显示。三是提交的证明登记过程的证据重要内容填写不完整。前述《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本案中,地籍调查表中“审核意见”和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初审意见”、“审核意见”、“批准意见”均未填写审核人的姓名和审核时间,土地登记审批表中面建筑面积、土地等级等内容空白。四是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二,程序违法。前述《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本案中,被告在进行土地登记过程中,从受理申请到审批发证,没有履行公告这一重要程序。
基于上述原因,本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有效避免和化解行政争议,本院特向你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查明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主要原因和责任人员;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该类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处理,避免类似情形;
四、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联 系 人:吕万众
联系方式:0372-816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