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作为反映法院案件质量重要指标,一直以来都是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案件数量的持续增长,上诉案件增多,发回改判案件也随着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笔者在这结合滑县法院三年来的发回改判案件作为统计依据,对发回改判案件进行分析。
一、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滑县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增长情况如图所示:
年份 改判 发回重审 发回改判总数 结案数 改判、发回重审率
2013年 19 15 34 3942 0.86%
2014年 27 23 50 4697 1.06%
2015(1-5月) 20 15 35 2442 1.43%
由图可以看出,滑县法院的结案数和发回改判的案件数都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且增长的趋势也在变快,2014年全年的改判、发回重审率比2013年全年的多出了0.2个百分点,而2015年1-5月份比2014年全年的多出0.37个百分点。
以今年以来滑县法院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类型分布情况如图所示:
案件类型 改判 发回重审 发回改判总数 结案数 改判、发回重审率
民事 17 15 32 2127 1.50%
刑事 3 0 3 287 1.05%
行政 0 0 0 28 0.00%
由图可以看出,滑县法院的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主要分布在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发回改判总数占到总数的91.43%。
二、存在发回改判案件的原因分析
1、案件数量飞速增长,办案压力过大。滑县法院2015年1-5月份共计收案5329件(含旧存197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57.71%。伴随着案件数量的大量增长,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这无疑都给办案带来了难度,承办人疲于办案,无暇对案件进行更加深入的解析,导致案件被发回改判。
2、部分承办人办案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以今年的发回改判案件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改判案件中,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改判的和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改判的最多,分别占到占改判总数的50%和20%;在发回重审案件中,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和以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为由发回重审的最多,分别占到发回重审总数的73.33%和13.33%。由此可以看出案件被发回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对事实的查明不清和法律认识不到位,说明我院的部分承办人办案水平有待提高。另外部分承办人责任心不强,抱着案件即使有错,还可以由二审更正的态度,不注重案件的质量,导致案件大量上诉。
3、两级法院的法官办案思维存在差别,导致案件被发回改判。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和学习背景不一样,每个法官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完全杜绝改发案件很难,甚至不可能。上级法院有改判的权力,只要二审办案人员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纳上,觉得有不同的看法,就极有可能造成案件的发改。
三、减少发回改判案件的对策
1、加强培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我院法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参差不齐,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问题,就必须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形式,第一要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承办人的责任心,严格依法办案;第二要努力提高承办人的法律素养和审判水平,建立一支精法律、精审判的专家型的法官队伍,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减少案件发回重审的数量或比例。
2、加强调解,促进案结事了。制定一些鼓励调解的激励措施,把调解工作作为部门和个人的一项工作业绩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提高奖惩幅度,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鼓励承办人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只要不侵害他人和国家利益,合法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全过程。
3、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服判息诉率。在案件裁判之后,真诚恳切地向当事人说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确认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阐明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及推理过程,使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据,自愿息诉服判。
4、做好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工作,形成统一共识,减少发回改判案件。对具有普遍意义的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被上级法院经常基于同一原因发回改判的案件,要及时与上级法院沟通,尤其对某一类涉及面较广、具有广泛指导性意义的案件,争取上下级法院对该问题形成共识,避免和减少案件的发回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