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本应和睦相处的邻居却因琐事大打出手,2014年10月3日,滑县留古镇西付村村民刘某甲从道口回家剥玉米,听说父亲因琐事与邻居刘某乙打了一架,遂去找邻居理论,后将邻居刘某乙面部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系邻居,刘某甲的父亲与刘某乙曾因琐事打架。2014年10月3日1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看到被害人刘某乙在自家院内干活,便上前质问刘某乙和其父亲打架一事,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面部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双侧鼻骨及鼻中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 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撤诉。
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