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滑县农村,有为孩子办九天的习俗,届时,亲朋好友都会前来祝贺并送礼。2014年12月17日,滑县半坡店乡段某甲为儿子办九天,因本家二爷段某乙未送礼,携父母至段某乙家,双方因礼金问题发生口角,段某甲将段某乙及郭某某打伤。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段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郭某某的丈夫段某乙是被告人段某甲的本家二爷。2014年12月17日,段某甲的儿子办九天,因段某乙、郭某某夫妻没有送礼,当晚20时许,段某甲和父母来到段某乙家中,双方因送礼问题发生口角,段某甲将段某乙和郭某某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某某左侧第2、3、4、5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但被告人在将被害人致伤后未能积极予以赔偿,对该情节在量刑时亦应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段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