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大街上已经充满了浓郁的新年味,米某想起多年不见的好友姬某,遂前往姬某家,姬某热情招待并留宿米某,不想米某却见财忘义,无视朋友情谊,反而将朋友财物盗走挥霍。2015年7月2日,米某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滑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米某去上官镇姬柳里村被害人姬某家串门。当晚,姬某留宿米某在自家西屋二楼,与姬某同住一张床,姬某的侄子姬某甲住在该屋另外一张床上。次日9时许,米某趁姬某不在家,分别将被害人姬某枕头下的7 500元、姬某甲枕头下的6 400元钱盗走,后逃离现场。赃款被米某用于还账和日常花销,已挥霍。
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米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