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环保的特性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骑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乱闯红灯、与机动车和行人抢道行驶、随意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屡见不鲜。日前滑县就发生了一起因两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相撞,导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
经滑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滑县文明路自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文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路段时,与前方对向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滑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贾某某可以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