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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成因及防控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12 08:25:01


    引言:滑县作为农业生产大县和农、副产品加工大县,当地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尤其值得关注。随着滑县农业市场化的深入,滑县法院近几年受理和审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急剧增多,食品安全犯罪对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的威胁愈发严重。这对滑县法院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能力构成了新的挑战,同时也为研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成因及防控路径提供了新的平台。本文将围绕滑县法院自2012年以来审理的所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展开调研,通过研究滑县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在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防控路径,以期对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犯罪,建设平安河南作出新的贡献。

    一、 滑县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12年以来,滑县法院共受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67件,审结165件。其中2012年审结4件,2013年审结71件,2014年审结82件,2015年1-7月共审结5件。具体的犯罪行为可归纳为以下几类:1.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盐并进行销售;2.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随后用这种食盐制作成食品进行销售;3.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加工成肉类进行销售;5.低价购入“地沟油”并销售给饭馆、熟食店和学校食堂等;6.学校食堂承包人和食品商收购“地沟油”并用其制作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

    二、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一) 食品安全犯罪数量逐年急剧增多

    从滑县法院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数量上看,尤其从2012年到2013年,此类案件迅速增多。三年间,数量增加幅度较大的犯罪类型主要包括销售散装不合格食盐的案件、使用不合格食盐加工和销售食品的案件、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案件以及加工和销售劣质肉类的案件。可见,不仅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而且案件类型较上一年度呈现多样化的态势。尤其在2013年出现了“地沟油”系列案件。滑县法院于2013年11-12月先后审结此类案件共4件,涉案人数13人。这4起案件具有关联性,已形成了从购进“地沟油”、销售“地沟油”到使用所购“地沟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并销售出去的完整链条,其中有3人因销售“地沟油”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十人因使用所收购的“地沟油”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 缺乏管理,存在无序经营的状态

    纵观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犯罪主体均广泛散布于滑县的食品市场,呈零星、单个、极其分散的态势,经营方式基本上都属于家庭作坊式经营(除了向食品商销售“地沟油”的案件之外)。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食品质量管理,导致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除了少数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具有关联性的案件之外,绝大多数同类型的案件之间相互独立,无关联性。这就导致滑县食品安全犯罪的隐蔽性更强,不仅对食品监管造成不便,还给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查处增加了难度。

    (三) 批量生产环节大量使用有害原料和食材

    在滑县法院近三年审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尤其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犯罪行为集中发生在批量生产环节,主要目的在于节省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而大量生产和销售劣质食品,不惜危害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有些行为人低价收购有毒、有害的食材进行加工并销售,如低价购进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并加工成肉制品;还有行为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广泛使用不含碘的散装食盐或者添加工业松香、吊白块、亚硝酸盐、色素、生长激素等有害物质;甚至有些行为人使用经过低价收购的“地沟油”大量烹制食品并在饭馆、学校食堂和熟食店销售。这些食品一经食用,将会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四) 销售对象广泛,危害范围广

    前述“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多属于分散的个体经营,其自身并不食用这些具有严重问题的食品,而是将食品销售给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由于这些食品从外观上看并无法显示它们的问题所在,尤其添加色素的食品对于消费者格外有吸引力,加上这些“问题食品”价格便宜,因此它们在市场上销路甚畅。这将诱导更多消费者选择购买这些价格低廉的食品,使得质量合格的食品因生产成本高而愈发失去价格上的比较优势,导致诚信食品商的守信成本过高。由于生产违法食品有利可图,因此更多市场主体会选择这种方式生产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长此以往,食品市场将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

    三、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 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从滑县法院审理的众多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可以反映出,滑县“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大多数居住在农村偏远地区,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多处于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程度。而且他们的生活水平较为落后,关注范围仅仅限于基本的物质生活本身,以自身所拥有的金钱数量作为衡量自己生活水平的核心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把关注点放在如何获得更多金钱方面,并不关注获利途径是否正当合法。他们普遍不关注基本物质生活之外的生活内容,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少对他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同时,这些食品生产者还缺乏食品卫生意识,在加工过程中未采取专门的卫生防护和消毒措施,缺乏对于卫生防护手段的掌握。

    (二)食品监管不规范且手段落后导致查处难度大

    目前,滑县的食品监管仍然无法有效应对食品市场中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使得众多行为愈演愈烈,发展成犯罪行为。从源头上看,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缺少一套健全的食品安全认证机制和检验检疫机制,对于广大食品商的质量验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行动。这些违法生产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商中,相当一部分并无任何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却处于监管的“盲区”,而且相当多的“问题食品”加工场所及其隐蔽,有害食材和添加剂的购进也是暗中为之的。另外,食品监管部门对于这些表面上光鲜亮丽的问题食品的监管技术仍然不够先进,对很多“问题食品”都无法及时检测出其中的卫生问题、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

    (三)监管困境助长了食品商的短视意识和侥幸心理

    由于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既能够降低上游环节的各种成本,又能够轻而易举地获取利润,因此在滑县范围内,众多食品商不惜铤而走险,一心为牟取利润而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而毫不关注未来会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害。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更助长了这些无良商家的短视意识,同时又使这些食品商的侥幸心理不断加剧,致使食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越来越多的商家发现有利可图,同时认为自己遭到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加入了食品安全犯罪行列,致使犯罪数量节节攀升。

    (四)消费者鉴别食品能力欠缺

    “问题食品”相比于质量和卫生条件合格的食品而言,价格相对低廉,况且在外观上和合格食品别无二致,因此消费者非常容易被其“卖相”所诱惑而选择购买并食用。限于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有限,一些“问题食品”所存在的问题无法在购买时运用常规的检验方法当场检验出来。这强化了“黑心”食品商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大量加工和销售不合格肉类,或者大肆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或者有害的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防控路径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成因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对于它的防控不仅要靠刑事制裁本身的完善,还要全方位地完善社会各方面的治理机制,健全多样化的责任追究制度。只有依靠多种法律责任并用的责任体系加以约束,只有依靠社会各界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才能足以从食品犯罪链条的上游甚至从根源上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发生,从而真正保障“餐桌上的安全”的实现。

    (一)筑牢食品安全制度根基

    一是推进食品追溯体系统一标准和统一平台的建设,研究制定统一兼容、科学高效、扩展性强的食品编码标识,从而确保食品在生产、仓储、配送、销售各个环节有统一的标识。在此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记录体系,实现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全程可追溯、可监管,并将农产品追溯体系和现行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认证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可供消费者、管理机构快速有效追溯的信息记录监控系统。

    二是完善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强化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根据食品产业布局和现有基础,统筹加强国家、省、市、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能力建设,扩大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资源整合试点,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体系建设,确保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疫能力建设。

    三是严格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认证程序、安全卫生许可证制度。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完成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任务,加强重点、急需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加快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标准执行情况的有机衔接。

    (二)构筑食品安全监控防线

    一是设置问题食品和问题厂商“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问题厂商“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公布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加大对严重失信者的惩戒力度,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二是完善食品经营许可证制度,设置统一标识。积极稳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体系。深化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备案范围。探索建立食品检查员制度,加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和现场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完善食品标识制度,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非转基因食品”等认证,规范标识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置统一标识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准确而快速的追溯。

    三是将专项整治与常态化整治相结合。公安机关应当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采取“零容忍”,坚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对问题商家起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然而,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一旦监管体系放松警惕,不法商家可能会重操旧业。因而食品监管部门确有必要将自己的监管措施、范围、手段、时间等公之于众,深入到市场中,深入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不折不扣地做好日常性的监管工作,使得食品安全整治逐步常态化。

    (三)设置食品安全责任禁区

    1、严密刑事法网,加重惩罚力度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立法,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修订,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进步,但在罪名设置、刑事责任设定、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范围等角度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目的的实现。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进一步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完善,将食品经营行为中涉及的具体行为进行明确,特别是针对较为原始的生产方式中所涉及的采集、以及持有等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从而弥补当前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尽管这并不属于经营行为的范畴,而将其纳入规制范畴能够有效实现对生产、经营行为的源头控制,适当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外延,进而实现刑法对提升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严格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管各方责任划分与承担

    严格对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追究,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和认证机构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严格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人身、财产和其他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无论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会因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产生民事赔偿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依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提起民事诉讼。关键问题在于由于此类犯罪往往被害人人数众多,故应当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刑事附带民事集体诉讼机制。

    (四)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拓展公众诉求表达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投诉举报体系和内部监督举报制度,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应奖尽奖,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宣传应急处置,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其一,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其二,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其三,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点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和科普工作,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其四,继续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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