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与新乡市荣某(另案处理)联系,带滑县半坡店乡的张某到温县买女婴,因价格没有谈成,后张某直接与荣某联系以两万二千多元的价格将女婴买回抚养。
2009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与荣某联系,和滑县半坡店乡的严某到温县以两万一千元的价格购买一女婴,现仍在严某处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拐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供述给张某介绍女婴的事实,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