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行使不当构成妨害公务罪
—滑县法院判决王某妨害公务罪案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存在根据自身经验判断具体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其认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当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行政相对人又会出现抵触行为,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错误为由行使抵抗权,并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阻挠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此类行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4年8月14日,滑县城乡规划局对王某作出滑规罚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其十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送达王某。2014年8月15日,滑县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2014年8月22日,滑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王某进行催告拆除执法行为时,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恐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王某某的阻挠行为导致执法人员受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裁判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特别是在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队员身处危险位置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暴力行为,使执法队员的身体甚至生命安全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对滑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威胁和实施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执法人员受伤的事实,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在场执法人员的证言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抵抗权在行政法理论及实践过程中都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行政相对人对此类行政行为具有抵抗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公定力,不论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这种被推定合法有效的形式效力是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其内容是否具有实质正当性应由有权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法院等)确认,而不应由行政相对人判断。
结合上述案例,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服从。同时,生效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若赋予行政相对人具有抵抗权,会打破当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平衡,甚至会改变权力与救济的法律性质,产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新的矛盾。本案中,滑县城乡规划局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及询问调查,确认王某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遂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经过行政处罚相应程序作出让其十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行政处罚并当日送达王某。滑县城乡规划局依法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合法有效,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王某应当遵守按照行政处罚内容自行拆除违建房屋。若采取不服从、不配合和阻挠执行等消极方式进行抵抗,没有法律意义。
二、行政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不真实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难免立足自身利益作出非理性判断。对自己不利的行政行为都判断为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认为行政行为自始无效,采用威胁和暴力的方式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本案中,涉案建筑的建设人王某在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滑县城乡规划局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王某根据自己利益判断行政处罚违法,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行政处罚实体和程序违法,故其行为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难以保证精神正常的行政相对人足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行政机关事先经过严格的程序,充分掌握相关证据才能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未经过相关培训与学习是不能充分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让只具有生活认知的相对人作出涉及自身利益的判断会存在巨大风险,也会否定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即使行政相对人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不同的行政相对人对同一法律条文会出现多种解释。加之,行政相对人处于利益选择之中,故可以认为其不能完全理性作出判断。
三、缺少快速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和程序
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未经有权机关(如上级行政机关、法院等)确认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而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快速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若赋予行政相对人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抵抗权,既缺乏现行制度的支持也缺乏可操作性,将导致难以落实的结果。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王某对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具有抵抗权,也不能自行认定滑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而应当通过相应的程序依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定。故行政相对人即使具有抵抗权,认定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也应当具有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只是消极的抵抗权,不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标准仍然难以受到保护。王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认为滑县城乡规划局的执法行为程序和实体违法,不是合法的执法行为。但是王某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积极的抵抗,行使的是积极抵抗权,采用威胁和暴力的方式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