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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还厂家归还”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5-10-27 09:57:42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借款人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近期滑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裴某称被告侯某和其妻刘某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短缺为由,于2012年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万元,二被告分别向其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中约定:“如到期不还,以厂家归还。”因被告到期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及被告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侯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0日被告侯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有“如到期不还,厂家归还”字样,但未加盖公司印章。2012年11月1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侯某和刘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主张被告的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虽然被告在其借条上记载有“如到期不还,厂家归还”的字样,但借条上未加盖公司的印章,被告所结款项是否用于公司的经营也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侯某、刘某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8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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