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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电伤他人 析法释理和谐执行

  发布时间:2010-04-12 09:20:46


    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和谐执行为理念,成功调解执行了一起因产品存在缺陷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9年8月11日,申请人张某从被执行人李某处购买电机一台,并由李某安装调试。第二天,张某在使用电机时突然被电机摔倒致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因治疗而花去医疗费4300元、交通费340元。因多次索要费用未果,迫于无奈,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受伤是因电机漏电造成的。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张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李某以自己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张某受伤与电机质量无关系等为由拒绝赔偿。执行法官本着和谐执行的司法理念,不厌其烦地多次到被执行人李某门市部做调查、和解工作,李某也被执行法官的行为所感动,渐渐地消除了抵触情绪,愿意坐下来和谈。同时,执行法官把张某极为贫穷的家境、因治疗无钱支付医药费用以及孩子上学等实际困难情况,告诉了李某,李某听后也深感同情。同时,法官在法律方面也对李某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了判决的公正性、法律的权威性。最终,李某通过借钱等途径凑齐了15000元,并亲手交到了张某手中。至此,在3.15这个特殊的日子,作为受害的消费者张某的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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