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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六被告人拐卖儿童获刑

  发布时间:2010-04-12 09:24:04


    两个月内从贵州拐卖4女婴到滑县的李月、李芳最终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得到了应有的惩罚。4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月、李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李华、左芬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以被告人杜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马力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李月与贵州人贩联系后,让其携带女婴到滑县贩卖,双方谈好价格为17500元。到滑县后,被告人李月联系被告人杜山让其为女婴寻找买主,后被告人杜山又联系被告人李芳让其为女婴寻找买主,后经被告人李芳的联系,将该女婴以24000元的价格卖到滑县半坡店乡一农村。被告人杜山、李芳各得好处费2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李月与贵州人贩联系后,让其携带女婴到滑县贩卖,双方谈好价格为18000元。到滑县后,被告人李月联系到被告人李芳让其为女婴寻找买主,2009年10月1日上午,经被告人李芳的联系,将该女婴以26000元的价格卖到滑县半坡店乡一农村。被告人李月得好处费2500元,李芳得好处费300元。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月与贵州人贩联系后,让其携带女婴到滑县贩卖,双方谈好价格为18000元,到滑县后被告人李月联系被告人李芳让其为女婴寻找买主,2009年10月份某日,经被告人李芳介绍,将该女婴以25000元的价格卖到滑县半坡店乡一农村。被告人李月得好处费2000元,李芳得好处费400元。

    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月与被告人李华通过手机短信联系,由被告人李华携带女婴从贵州到滑县贩卖,双方谈好价格为16500元,200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华与被告人左芬携一女婴到滑县,经与被告人李月联系后,李月开车到滑县王庄汽车站接上李华与左芬及被贩卖的女婴,在转送寻找买主途中被派出所查获。

    另查明,2007年冬季某日,滑县半坡店乡的王明(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李芳,让其为一女婴寻找买主,被告人李芳又连续被告人马力,后通过马力联系,将该女婴以17000元的价格卖到滑县牛屯镇一农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月、李芳、李华、左芬、杜山、马力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月、李芳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左芬所卖儿童系捡来女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山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身患病残,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力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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