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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11-26 11:50:22


    笔者对滑县法院近三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调研发现:2012、2013、2014三年,调解率分别为26.5%、22.2%、26.3%,而这三年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为65.5%、62.5%、70.9%。经分析,笔者认为该类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不积极赔偿,明知当事人的请求在理赔范围之内也不积极理赔,导致无法达成调解;二是受害方因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双重伤害,对肇事方往往存在强烈怨恨心理,不愿做出调解让步;三是部分肇事方因客观经济原因无赔偿能力或赔偿有限。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相关立法,促使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进行理赔;其次是法院积极与保险公司总部沟通,使其改变理赔的依据只能是判决书而不包括调解书的做法;最后针对部分保险公司恶意利用审理时限拖欠理赔款的行为,法院应向保监会等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关建议。二是,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一方及亲属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受害方往往会提出明显高于判决的高赔偿数额。对此,承办法官不仅多与受害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联系,辨法析理,使其认识到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仅不利于保护自身权利,反而拖延权益的实现;还要多做侵权人工作,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向受害方及其亲属赔礼道歉,使受害方精神得到安抚。三是,关于部分肇事方因客观经济原因无赔偿能力或赔偿有限的问题。交通事故损失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交强险范围,但车辆又无其他保险,肇事方客观上因经济能力有限无力赔偿,承办法官应积极联系协调社会救助部门,对受害方进行社会救助,使其经济上得到弥补。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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