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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司法便民利民新途径

  发布时间:2015-11-30 10:07:27


    人民法庭根植于基层,是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和窗口,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在当前形势下,司法改革已驶入深水区,司法将会朝着更加便民利民的方向发展。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探索人民法庭司法便民利民新路径,为建设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更大贡献。为此,笔者通过对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司法便民利民的一些建议,以求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便民利民的独特优势。

    一、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崭新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可见,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最重要的目标。而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在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制度优势,是人民法院参与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然而,在这种时代条件下,人民法庭暴露出了自身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便民窗口,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方便群众诉讼。然而,由于人民法庭地处偏远,与机关分离,有被忽视的嫌疑。被分配到基层法庭的人员大多有种被发配的感觉。这些因素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庭职能的充分 发挥。同时使基层法庭便民利民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不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不可否认,人民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前沿,是解决基层人民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然而,仍然存在这样一些现象。部分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这就表现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样以来,人民法庭的便利性对他们来说就形同虚设。

    (三)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方式尚过于单一。

    人民法庭具有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应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必须充分发挥好诉讼职能,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人民法庭并没有充分利用好其贴近群众的优势,没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出现的法律问题,还像以前一样采用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人民法庭在程序方面欠缺灵活性。

    人民法庭应当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无论是立案方面、程序适用方面还是庭审形式上,人民法庭都应当体现其便民利民的特点,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有所不同。在坚持原则性的同时,注意适当地灵活掌握。努力探索新的审判方式,使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得到不断的创新与发展。

    二、完善司法便民利民的新举措

    基层法庭的设立是人民司法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落脚点。对此,我们秉承“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这一基本要求,借助基层法庭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这一优势,借助法庭平台全面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在便民、利民、护民上下足功夫,用一系列的措施展现一流法庭的良好形象,进而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司法工作的整体满意度。

    (一)加强人民法庭的基础性地位。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帮助人民法庭解决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另外,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将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作为法官遴选、干部选拔的重要条件。对于长期在人民法庭工作,业绩突出的,优先落实职级待遇,激励人民法庭干警安心工作,真正让人民法庭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保障最大程度上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优势,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

    (二)不断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形式。提高公信力,是当前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人民法庭在提高自身公信力的同时要积极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方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创新便民利民机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诉讼指导,提高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明白官司。

    (三)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创新社会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诉讼职能作用,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出现的法律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运用司法调解、判决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同时要积极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监察室等基层政法单位的沟通联系,推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四)根据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特点,应当探索创新审判模式。首先,在立案方面,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立案形式上简化手续,积极探索电脑远程立案、口头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方式,将便民诉讼和审判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次,在程序适用方面,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大多数都适用简易程序,大大缩短了审限。而对于双方争议不大且均愿意即时解决的纠纷案件实行速裁程序,实现24小时结案,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最后,在庭审形式上实行法庭审理与巡回审理并举的方式。对边远地区,尤其是涉及赡养、抚养等弱势群体案件,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审理。

    总之,法院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意见也集中反映在基层。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一项事关法院整体发展的大事。在当代中国,亲民的政治理念同样体现于司法。亲民司法,就是要为民众着想,要做到便民利民。作为与基层民众联系最紧密的人民法庭,更应当做到亲民司法、便民利民。这让我想起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主持的审判活动,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使群众深感方便,其基本价值取向是求真与求实。便民利民措施,能够“惜民之力,节民之财”,使民众不觉官之可畏,进而对司法产生亲近感、信赖感,重置司法在民众心中的崇高位置。这也正是法治中国所追求的目标之一。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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