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首次以法治建设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单位,处于司法为民、化解矛盾的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参与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新时期下人民法庭法庭的功能定位,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关键词:人民法庭 功能定位 改革
一、人民法庭的概念定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案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工作制度;二、审理本辖区内的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坚持“两便”原则,巡回审理案件;三、积极参与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四、指导本辖区内的民事调解工作;五、开展调查研究,研究法庭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六、推进法庭审判改革,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目前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诉讼调解,着力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的生力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环节和重要[]地位。但人民法庭在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仍然与社会各界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人民法庭的定位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7月15日公布施行《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层法院根据需要,可设人民法庭”。由此可以看出,“两便原则”是人民法庭的生命线。如果仅仅把人民法庭看作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把其作用仅定义于“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上,显示就有失偏颇。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工作永恒的主题。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大量的涌现,人民法庭如果只关注 “两便原则”,而没有在司法效率上下工夫是不妥当的。毕竟,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法庭设立原则之一“为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在随着我国农村交通通讯状况极大的改善,出现了部分乡镇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距离,比到管辖地人民法庭还要近的状况。可以说在诉讼渠道方面,人民法庭并没有表现出比现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天然的更胜人一筹。在方便法庭审理案件而大量采用简易程序方面,也没有表现出更多的便利性.某些案件审理中,法庭法官可以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这种程序的反复与不确定性有可能严重影响审判的效率,增加了法庭审理的“不便利”。
(二)、社会政策对法律的制约。从人民法庭的发展历史来看,政策对农村社会的影响比法律大。在我国农村的社会变革中,政策是起主导作用的,法律的引导作用并没有显现。由于中国历史与革命、建设中的特殊情况,中国政府在法治建设中的作为程度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未来中国法律治理的模式。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的利益需求,大都采用一种实用主义 的策略来治理乡村。而上级政府(县级以上)大多采用了“法律软约束”。 所以有学者指出,我国地方政府所遵循的既不是法治逻辑,也不是礼治逻辑,而是一种治理逻辑。 广大农村乡民对法律信仰不足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一方面是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架构是按照西方模式构建的。中国的法治,从制度到观念,从物质到精神,都是西方的产物,并无本土化的传统文化根基。在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对于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即更多讲‘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而不是为了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在村民眼中,遵守法律也仅仅是工具性而非目的性之需求,到法庭诉讼,目标仅仅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实现法律正义。这也是当前农村法治建设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今的人民法庭制度于1954年确立并运作至今。其职能定位经历了这样一个嬗变过程: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其中规定人民法庭的职能除了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外,还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由于当时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人民法庭的工作主要放在其他几项职能上,基本上定位在非诉事务和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进了调整:(1)审理案件的功能进行了扩充。除了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审理经济案件;(2)增加了执行案件的职能。人民法庭可以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职能予以保留;(4)剥离了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和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的职能。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即由处理非诉事务和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转移到以审判执行为重心。
(三)、法庭自身条件的制约。长期以来,人民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直接面对大量的案件审理,为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安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受到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但因司法体制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再加上人员、物质条件限制,人民法庭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严重的制约着人民法庭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例如,人民法庭整体素质有待提升,后备力量建设不足。法庭地处农村,设置分散,管理、教育措施不易落实到位,许多法庭审判人员业务知识得不到更新。干警学历不高、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是人民法庭所面临的共同难题。而人民群众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对人民法庭的期望已经从过去的方便诉讼转化为期待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严格执法、公正裁判,是人民群众在新时期对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要求。而法庭因为条件艰苦,很少有年轻法官愿意到人民法庭的工作,造成后备力量建设的严重不足。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制约法庭独立审判的因素较多。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地方党政机构把人民法庭作为自己的职能部门的情况已经少见。但人民法庭建设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如其建设资金来源,“最典型的做法是:上级补一点,法院自筹一点,地方、尤其是法庭所管辖的乡镇支持一点。”同时法庭作为驻地的综治成员单位,在审理案件时候,也不得不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人民法庭在“要求”和“压力”两方面的作用下难免采用“实用主义”来对待诉讼。
从以上几方面原因分析得出,时至今日,审判执行工作已经成了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各人民法庭审理和执行了大量的案件。尽管我们也强调“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这充其量只是审判职能的前后延伸而已 。非诉事务和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到审判执行工作为职能重心的转型,使得纠纷解决(具体解决纠纷)与规则之治(普遍解决纠纷)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和背离。在这样的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就面临着如下问题:1、大量的“民间纠纷”被受理为“诉讼案件”,一些本可以通过民间方式如人民调解组织甚至是村(族)长解决的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债务等案件却成了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点,化解纠纷被转变为审理案件。2、过分的讲求诉讼程序,使得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进一步加大。3、严格的证据规则使得一些当事人承担起不必要的诉讼风险。4、部分法院裁决的执行不到位的现实,使得当事人权益无法兑现,群众本来就孱弱的法律信仰很容易化为无形,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也难以树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似乎迷失了自己应有的方向,走入了以审判为中心从而以多办案为目标的误区,偏离了其参与基层治理角色要求。如何重构自己的功能定位,是人民法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践行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四、新时期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改革
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的重构必然引发一系列理念和制度的调整,这种调整本身就代表着人民法庭能动司法的进路。笔者认为, “坚持诉讼事务(审判)与非诉讼事务兼具,更加注重通过非诉讼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这样的功能定位,决定了人民法庭至少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调整:
1、价值追求的修正。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庭工作首要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非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应当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虽然我们强调人民法庭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要有所作为,但非诉讼手段化解纠纷并不代表人民法庭无所作为。突出案结事了,主要在于强调凡是能够案结事了的措施,除非法手段外,人民法庭都应当积极使用。当前涉诉信访的重点往往是一些标的不大,涉及相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琐细的民间纠纷。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庭的价值追求,要求人民法庭必须更加积极的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方法和举措,从而实现社会安定和谐 。
2、裁判方法的创新。裁判方法的创新是人民法庭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性举措。裁判方法创新应当包括:(1)调解优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确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调解前置制度,规定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先经人民法庭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可以立案审理。通过调解前置制度,将一些的民间纠纷通过非诉手段解决,从而更有效地把各种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中。同时不放弃在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开展调解,只要有一线调解的可能,就应当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2)程序选择。诉讼程序应当与纠纷的复杂性及个案的特殊性相适应,只要有利于案件妥善处理,程序适用应更加灵活。人民法庭应当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旨在满足当事人个性化的诉讼需求,由当事人在程序便宜、经济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选择与处分。比如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接受调解的选择、运用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选择,甚至可以通过双方契约达成不制作法律文书、不上诉、不申请执行、不申请再审选择 等。(3)指导举证。人民法庭法官要充分考虑基层群众举证能力不高的现状,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要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同时,在证据认证标准上适度降低要求,重视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努力将案件事实还原,尽量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3、运作机制的完善。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1)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样可以获得群众的认同。人民法庭要把方便群众化解纠纷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都要尽可能方便群众。不拘泥于审判场所,加大巡回审判力度,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2)更加全面的履行非诉讼事务职能。人民法庭要经常性的深入群众、社区、校园做好政策、法令宣传工作,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有效处理群众信访,在息诉息访上有更大作为。(3)更加积极的参与管理创新。做好留守儿童、民工工资、医疗纠纷、黑社会犯罪等关涉社会热点问题案件的审理,特别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经济安全形势研判工作,对在审判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4、工作作风的优化:人民法庭的形象,就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人民法庭法官的形象,就代表了广大人民法官的形象。人民法庭践行能动司法必须体现在工作作风的优化上,这也是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根本保障。人民法庭需要的是平民法官,与群众打成一片,关心群众疾苦,随时随地都在为了百姓而工作;人民法庭需要的是清廉法官,淡泊名利、甘于清贫,一言一行都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
总之,人民法庭作为农村司法窗口,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责任重大。对人民法庭的准确定位有利于人民法庭职能的发挥。根据上面四个方面的调整,人民法庭需要妥善处理法庭与法院、法庭与基层群众、法庭与基层党委政府的关系,找出差异性,发挥自身的特长,才能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为农村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1、寻求法庭和法院为民司法的差异性,做司法效率的实效者;2、平衡与乡镇部门关系,作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者;3、培育乡民法治习惯,作法治文化的倡导者。
结语: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中央政法委进一步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庭处于化解纠纷的最前沿,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应切实履行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职能、助推基层健康发展的职能、提升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的职能。面对农村这个特殊的环境,面对形形色色的纠纷矛盾,作为身处基层、面向农民的基层人民法庭,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的要求,在传承司法传统上求突破,在解决纠纷方式上谋创新,在矛盾调处结果上抓实效。新时期下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改革的探讨还将继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