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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邻居占地方 扯上电线人电伤

  发布时间:2015-12-11 12:48:46


    近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懂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滑县留固镇某村的宋甲与宋某、懂某夫妻所居住的宅院相邻。宋甲家在东边,因宋甲正在盖着的房子所占用的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与宋某、懂某家存在争议,双方未协商一致。2015年5月22日前两、三天,被告人宋某要外出,怕家中人少,为了阻止宋甲家继续盖房占取有争议的宅基地,被告人宋某、懂某商量往自家桐树上缠电线,如果宋甲家继续往上盖房,该桐树将成为障碍。之后两被告人将电话线一头接在闸刀上,另一头裸露1米左右缠树上两圈,且头部向东伸出几十公分,之后宋某外出打工。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懂某将闸刀合上,缠树的电线通上了电。当天下午,被害人王乙某和王丙某在为宋甲家盖房,为第一道圈梁上钢筋。钢筋长9米,一头拗2米的弯,房子已盖约3米多。当时王乙某在西墙上手拿有弯的钢筋正在往西北角的柱子上穿时,触碰到2通电的裸露电线上,王乙某、王丙某感觉浑身麻,站立不稳从墙上摔了下来。王乙某摔到宋某家厕所的地上,王丙某摔到建房搭的架子上。经滑县公安局侦查试验,该电线导电性与家用电压近似,可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乙某右侧第3、4、5、6肋骨骨折(第4肋骨为两处骨折,第5肋骨为三处骨折)7处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该案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二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王乙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王乙某已撤诉,并表示谅解。王丙某表示不再要求赔偿,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懂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轻伤一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懂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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