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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借车潇洒 酒醒监狱受罚

  发布时间:2015-12-30 08:48:46


    近日滑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11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酒后无证驾驶借来的豫GLC037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滑县英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兴路交叉口左拐时,与李某驾驶的豫E2086W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滑县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马长江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长江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规定是为维护交通安全而设立,触犯任何一项都要受到处罚。目前有很多车毁人亡的事故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驾驶者,更是对驾驶者本人生命安全的保护。

    请司机朋友们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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