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关,同学聚会、亲朋好友结婚等等各种应酬逐渐多起来,二三十岁的小伙儿在一起难免要以酒会友。但小酌怡情、酒醉伤身,更有甚者不仅伤自己的身,“酒壮英雄胆”做出很多出格的事儿。滑县就有一起因为家中办事儿弟兄几个喝酒后,哥哥拉着两个弟弟到邻居家寻衅滋事,最后受到了刑事追究。近日,滑县法院以被告人王一、王二、王三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被告人王甲与邻居王一因王一家东院墙多占用土地一事曾发生纠纷,经调解协商由王一定期将东墙拆除。2015年3月20日16时许,尚在约定期限内,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酒后携带铁锹、铁锤等工具到被害人王一家中强行要求其拆除东墙。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三被告人持铁锹、铁锤、木棍、砖等工具将被害人王一家的木制窗户玻璃、铁大门等财物砸毁,并将被害人王一、王二打伤,被害人王一、王二体表挫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围墙铁大门玻璃等财务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6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乙于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王丙于2015年9月16日分别到滑县公安局留固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甲、王乙的父亲赔偿被害人王一、王二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王一、王二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酒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友当庭尚能认罪。案发后,被告人王二、王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在获取赔偿后对三被告人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故对三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