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公众社会心理发生变迁,关注热点从简单的衣食住行拓展到隐含公平、正义、规则理念的民生类、政治类问题,而事件本身只是扮演了铺路砖的角色,关键在于其背后折射的价值取向。从2006年“南京彭宇案”到2015年“大学生猎捕燕隼案”,法治事件逐渐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人们关注事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进展,更加关注法律在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所起的作用。若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舆论能够理性看待司法活动,那舆论监督无疑将起到防治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的作用,但媒体若一味地采用倾向性、煽动性报道,甚至联合网络民众搞“民意审判”,就会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动摇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破坏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2006年“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媒体密集的道德追问下,“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成为横在公众心中的一根刺,公众希望法院的处理结果能够推翻假设,一审判决不符合公众期待,二审双方达成含有保密条款的和解协议,当事人满意,却对社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该事件一时间成为道德滑坡的典型,更为可怕的是营造了一种假象,“法律无力保护善人善举”,重创了司法公信力。即便后来“碰撞真相”浮于水面,负面影响已难以消除,司法公信力遭受的破坏也难以弥补。2015年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新闻再次引发热议,寥寥数语轻易挑起公众对涉案大学生的同情,依据定势思维判断,公众难以接受判决结果,“人不如鸟”、“量刑过重”等言论活跃网络。然而,公众只知鸟,不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只知“掏鸟窝”,不知“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对案件事实不清楚、法律思维不具备的情况下,公众很难对案件作出法律不正确的判断,加上媒体的避重就轻、断章取义,司法机关法制宣传不到位,一场舆论声讨一触即发。
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需回归理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同时也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加强社会监督,防治司法不公,也要规范社会监督,防止舆论对司法活动的过度干涉,确保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前文所述两起案件,媒体都采用了倾向性、煽动性报道方式,分别设定为“做好事遭诬陷”、“熊孩子掏鸟”,利用公众同情弱者的心理及专业知识的欠缺,引导舆论走向,质疑司法公正,以道德的谴责掩盖真相的查实,以情理的判断影响法律的裁决,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年代,人人也都是法官了?
尊重专业,尊重技术,尊重品格。术业有专攻,相较于普通民众,法官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素养,以及不同于大众思维的法律思维,能够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在诉讼过程中,民众不可能接触到案件的全部事实或者已经查明的事实,也不能像法官那样运用法律思维判断法律事务,因此民众应当尊重法官的裁判,作为法官,其意志也不应当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左右,否则司法权威不能确立,司法公信遭受破坏,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造成的错案可能产生。尊重法官的职业性,就像尊重足球场的裁判、汽车店的维修工一样,足球的规则法官不懂,汽车的原理法官不懂,但对于审判,这是法官的专业领域,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律,必须要尊重法官的职业性,相信法官的职业素养,遵守法院的裁判结果。
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回归理性,有赖于每一起案件公正审判确立的司法权威,有赖于司法机关做好信息公开赢得的公众信任,有赖于新闻工作者客观全面报道的职业操守,更有赖于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氛围的形成。法治社会建设,人人有责。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批评、报道公共事务或个人事务,应当受到新闻职业伦理道德的约束,客观全面地报道,理性有节制地评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不干涉法官办案,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名誉;法官处理敏感案件,应不卑不亢,对于理性的公共讨论和媒体关注,积极回应,在“监督、改进”的良性循环中推进中国司法进步,对于非理性的道德谩骂和过度干涉,不理会、不盲从,始终保持独立的思想和判断,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对每一起案件的受审判者负责;司法机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宣传工作,应借助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关注热点,引导舆论,做好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公众在具体个案中感受中国司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