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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反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问题亟需解决

  发布时间:2016-09-07 16:08:05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种新型诉讼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30日。该制度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行受理该类案件逐年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严重了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亟需解决。

    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认识不一的原因在于对此类案件是否收费没有明确规定。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时由债务人和担保人负担,在裁定驳回申请时由申请人负担。”该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肯定了该类案件应当收取申请费。基于此,一些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但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依据,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等出庭费。该《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也不属于收取申请费的事项。目前,依据该《办法》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不收取受理费,也不收取申请费。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该类案件诉讼费问题比较混乱。

    滑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虽然其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但该类案件的审查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转移和债权的实现。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肯定了该类案件应当收取申请费。2.《民事诉讼法》增设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使担保物权人尽快实现其利益,而非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标的较大,动辄几十万上千万元,如果该类案件不收诉讼费,将导致本应收取的巨额诉讼费流失,使国家财产受损。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从程序上要向被申请人送达权利告知书和裁定书,在实体上不仅要审核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债务清偿情况、担保物状况,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还要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必要时还要组织听证。与诉讼程序相比,人民法院司法成本的消耗并未明显减少。3.实施适当较高的诉讼费用制度,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促使公民诚实信用等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类案件都是因债务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其败诉几无悬念,并应承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诉讼费以示惩戒。如果不收取诉讼费,其将合法地逃避这项民事制裁,也极易助长当事人投机心理,应该履行的义务不履行,不该实施的行为无所顾忌地实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就是国务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授权制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应当严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正,《行政诉讼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正,对部分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并确立了新的诉讼制度,涉及诉讼费的项目也发生了变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便是其中之一。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6年制定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诉讼制度。特别是《民诉法解释》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的负担原则,但申请费的收取和标准却无据可依,造成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解决此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综上,建议尽快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应当交纳申请费的事项,并明确统一申请费的交纳标准。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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