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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盗名犬 被判缓刑罚七千

  发布时间:2009-07-14 08:51:11


    王某自己家的狗丢失,在寻狗过程中鬼迷心窍,顺手牵羊偷走了别人家的名贵犬种,在家喂养被人发现,该案告破。2009年7月13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崔某驾车来到老店镇找王某家丢失的狗,趁赵某家中无人之机,二人将赵某的一只牧羊犬偷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牧羊犬价值3500元。案发后,该牧羊犬已退还赵某,被告人王某、崔某也相继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提出让村民将牧羊犬牵走,并且该牧羊犬也由王某一直藏匿喂养,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某配合被告人王某实施了盗窃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崔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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