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一条美丽的小溪。这里水流湍急,是大马哈鱼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河上游产卵的必经之地。同时,这里也成为了钓鱼爱好者的理想渔场,每年因钓鱼给大马哈鱼群带来的灾难性损失,据说是自然损失的好几倍。于是瑞士政府在河边立了块牌子,上面用各种文字写着:“禁止在此钓鱼”。
可是,问题来了,不可以钓鱼,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于是就有当地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每天都能满载而归。政府不依了,说这违反了法令,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你只说不可以钓鱼,没说不能捕鱼。官司一直打到瑞士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捕鱼者还被判了监禁。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所有法律的一个基本法理。但是,什么叫“明文”?是一定要写清楚罪名、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等等犯罪各个方面的条文才叫“明文”吗?法官只能依据这样的法条来判决案件吗?显然不是,“明文”是指那些透露着立法者意图的条文,法官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判决案件。如果连轻的行为都认为是犯罪,那么重的行为当然是犯罪,即是“举轻以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