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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诉讼费的 收取问题亟需解决

  发布时间:2016-10-21 09:29:17


    实现担保物权是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新型诉讼制度,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审理期限30日。该制度施行以来,由于方便快捷,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逐年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严重了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亟需解决。

    一、产生问题的原因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案件的审理涉及财产的处理,按惯例应当收取诉讼费。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时由债务人和担保人负担,在裁定驳回申请时由申请人负担。”该规定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负担问题,即最高法院也肯定了该类案件应收取申请费。基于此,一些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但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证人等出庭费;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也不属于收取申请费的事项。据此,有些法院认为此类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该类案件诉讼费问题比较混乱。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理由如下: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虽然其适用特别程序审查,但该类案件的审查涉及当事人财产权利的转移和债权的实现。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费负担问题,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也肯定了该类案件应当收取申请费。2、从《民事诉讼法》立法的目的来看,增设此制度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使担保物权人尽快实现其利益,而非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标的较大,动辄几十万上千万元,如果该类案件不收诉讼费,将导致巨额诉讼费流失,使国家财产受损。3、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时,从程序上要向被申请人送达权利告知书和裁定书,在实体上不仅要审核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债务清偿情况、担保物状况,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还要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必要时还需组织听证。与诉讼程序相比,人民法院司法成本的消耗并未明显减少。4、适当高的诉讼费用制度,在制裁民事违法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促使公民诚实信用等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类案件大都是因债务人、抵押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其败诉几无悬念,应承担一笔数额不小的诉讼费以示惩戒。如不收取诉讼费,其将合法逃避这项民事制裁,极易助长投机心理,影响良好的经济秩序。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国务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授权制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在2012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正,对部分诉讼制度进行了调整,并确立了新的诉讼制度,涉及诉讼费的项目也发生了变化,实现担保物权便是其中之一。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2006年制定、2007年施行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诉讼制度。综上,建议尽快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应当交纳申请费的事项,并明确统一申请费的交纳标准。

责任编辑:张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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