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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保证合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09 15:25:28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中,债权人为保证债务的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涉及保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以滑县法院为例,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32 件,其中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 106件;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92件,其中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256 件;2016年截止9月底,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62件,其中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467 件。

    滑县法院经调研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保证合同的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信用担保较多。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保证方式一般采用信用担保,即使采用房屋、车辆抵押等财产担保方式,也大都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权未成立或不具有对抗性,物的担保形同虚设。同时,债权人往往受高息吸引,未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度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查,认为只要有担保就能保证债权的实现,一旦发生纠纷,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二是对债务人和保证人送达难,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此类案件中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大多不愿应诉,拒绝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在债权人起诉前后外出逃债、下落不明的情况十分普遍。当事人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公告送达,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另外,一些被告对借条等证据上的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会提出鉴定申请,而鉴定同样占用时间较长,也是造成不能及时结案的重要原因。三是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身份不能确定。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一般仅将保证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来处理,具体权利义务未予明确,一般保证或是连带保证也未约定,造成保证方式不明,容易产生纠纷。另外保证人在签字时未注明身份,有的仅是口头保证,或仅是注明为证明人,又或是保证人收取借款,成为事实上的借款人或经手人。四是债权人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保证人责任消灭。此类案件中,债权人与保证人通常不约定保证期间,且未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是未对保证人主张权利,造成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免责。如债务人无偿还能力,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五是保证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在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后,大多案件因债务人及保证人拒绝出庭,导致缺席开庭,只能依据债权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针对以上问题,滑县法院建议:一是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该类案件债务人、保证人不积极出庭应诉的情况,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尽量采取直接送法的方式,在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时,向其本人或其家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讲明利害,引导其出庭应诉。二是加大调解力度。该类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曾是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借助外部力量,可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好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三是出台文件明确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另案适用。对于同一当事人,如其在同一时期在法院有多起诉讼案件,建议适当扩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以及该期间的其他诉讼案件,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打击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四是严格审查证据,厘清案件性质。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条就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要对借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的能力及借款的时间、地点、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信息,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贷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于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移转公安机关处理。五是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对于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较多的地区,选好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巡回审判、社区普法等方式,向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以倡导理性借贷,促进民间金融市场稳定。

责任编辑: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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