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滑县法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6-11-16 16:33:38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而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之特殊群体,犯罪记录带给他们长期的升学、就业歧视使其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然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1、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可以进行查询,实践中难以把握。2、没有相关的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操作规范,许多地区没有真正的实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卷宗和成年人卷宗混在一起登记存放,没有设置专门的加密存放位置。3、没有相关的查询程序规定,很多办案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需要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时候,直接出具介绍信去司法机关档案室查询,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4、与人事档案制度相冲突,根据人事档案制度规定,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应当入档的重要人事材料,在入学、入伍、就业政审时,可以和其他档案材料一起被审查,这样以来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就容易被别人掌握。综合以上几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并没有真正的起到应有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权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针对以上问题,滑县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出具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哪些单位给予何种理由有权限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2、各单位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操作规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实行单独的保管,且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档案都应密封,档案封面不应注明未成年人的任何身份信息而只能标记一代号。3、制定相应的查询程序,相关单位申请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载明查询理由、使用范围、责任承担、法律依据等内容,司法机关认为符合查询条件,出具书面同意书,申请机关才可持书面同意书查询。4、修改相关人事档案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归入人事档案,在成年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在就业、入学、入伍政审时均予以通过。

责任编辑:贾彦桂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199799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