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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反映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发布时间:2010-06-12 10:17:09


    滑县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由于法律对释明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目前法官在释明权的行使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释明时间难以确定。法官释明是在庭前还是庭后,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法官难以把握。如果释明早了,当事人会产生规避行为,释明晚了,又不能保护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是释明场合难以确定。法官在释明时是双方在场还是单独进行,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双方在场时释明,对其不利的一方会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如果单独进行,法官又有私下帮助一方当事人之嫌。

    三是释明程度难以把握。如果释明少了,当事人认为法官没有尽到释明责任,释明多了,又不利于做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未判先决的怀疑。

    四是释明方式难以采用。如果采用口头方式,当事人不认可时没有证据,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则又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释明难以确定。

    为正确行使释明权,该院建议:

    一是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能否正确、适当地履行释明权,关键在于法官,这就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法官要有精通法律和娴熟运用法律的技能,要有公正、正直、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执法的品德和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

    二是明确释明的时间。法官行使释明权可以在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判决后、二审等环节和阶段进行。在诉讼中出现的法律专业术语,当事人不能理解或者表示疑惑时,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

    三是明确释明的方式。释明的方式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口头释明内容应记入笔录。

    四是明确释明的范围。释明内容除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举证要求、举证期限、证据交换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证人作证规则、逾期举证后果、举证妨碍后果以及法律概念和术语等。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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