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47号
内黄县工伤保险中心:
关于原告罗晓瑞诉你单位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滑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并未按照该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内容。
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你单位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我院做出一审判决明确指出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诸多违法之处后,没有积极查找原因和整改相关问题,而是坚持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我院一审判决已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你单位应进一步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二、积极按照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内容,针对原告罗晓瑞提出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无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判决内容,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抄送:内黄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