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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反映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0-06-12 10:25:12


    经调研,滑县法院发现目前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多,发还率远大于同期同类案件的改判率。二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主要是原判的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其次是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三是同一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审判实践中造成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二是二审法院轻易发还案件的做法使得一审法院、当事人对此非常反感,尤其是对二审法院因回避矛盾、推卸责任而发还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更大。三是二审法院对案件重复发还,造成一审法院的法官信心全无、无所适从,同时也损害了一审法院的司法权威,不利于协调当事人和一审法院的关系。四是发回重审案件中的指导性内函等于已经替一审法院做出了判决意见,违背了两审终审制的司法原则。五是遵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证据不足而致的败诉的责任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但二审法院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将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举证不能责任转嫁给一审法院承担,减弱了当事人举证制度存在的应用价值,。

    针对二审发还重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滑县法院建议:一是大力推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着力提高法官素质,切实提高二审法官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情形、不应发回重审的案件范围、发还重审的次数作明文规定,并严格限制法官将案件发还重审的权限。三是二审应多适用改判裁决。二审法院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应直接重新认定事实后改判;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认定事实,作出维持原判或改判的裁决,而不应简单发还了事。四是取消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内部指导函”,将发回重审的理由、法律依据和需要调查查明的事实等直接写入发回重审的裁定。五是发回重审案件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集体决策,慎重发还。另外,也可采取发还前与初审法院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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