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滑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了一件特殊的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帮妻侄借款,却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了借条借款。在债主索要欠款时,被执行人却以钱非自己使用,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案件的被执行人赵某与执行人曹某系街坊。2015年,赵某的妻侄建窑厂缺少资金,赵某负责为其筹措资金。2015年3月27日、29日,赵某分两次以个人名义出具向曹某出具欠条,分别借款两万元、1万元。滑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赵某理应偿还。但赵某以钱实际为自己的妻侄使用,自己只是帮他代借,并代为出具借条,始终不予还款。
随后,曹某向滑县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5月24日,滑县法院执行局将赵某拘传至滑县法院。在法律的震慑下,赵某最终答应履行还款义务。当天下午,赵某与曹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同意分两次将3万元欠款全部还清,并约定了还款时间。曹某也欣然撤回了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