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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车抛物行盗 “飞贼”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09-07-20 09:34:17


    扒到正在行驶的货车上,向下抛物实施盗窃,“飞贼”最终未能逃出法律制裁。7月15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秋至1999年秋,2003年1月至2月,被告人夏某伙同张某、柳某(二人已判刑)在106国道经滑县段等处扒窃过往货车,前后9次,共扒窃物品价值11846元。

    2008年9月27日,被告人夏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的盗窃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庭审中,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夏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作案时间均在五年之前,之后未再盗窃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又有自首情节,对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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