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俺拿到赔偿款,还给俺办了低保,谢谢你们…”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拿到第一批赔偿款4500元的原告赵某紧紧握住该案件承办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而被告吕某也感动地说:“十分感激法官考虑到俺的实际困难,为俺办理了低保,剩下的赔偿款无论如何都会按时还上。”
2004年以来,原告赵某受被告吕某雇佣在其开办的建筑队务工。2009年5月23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架板突然倒塌,导致赵某和另一名工人宋某被摔至地面,造成赵某受伤、宋某死亡的安全事故。经诊断,赵某右股骨干、股颈骨折,左腕关节骨折并脱位,在河南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医疗花费16804.9元,经鉴定被评为九级伤残。2009年6月1日,吕某与赵某之子赵甲签订协议,约定吕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500元了解此事,赵某自收到赔偿金后一切后果与被告无关。协议签订后,赵甲将该6500元用于赵某治疗开销。后赵某以自己对上述协议不知情为由将吕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000元。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经调查发现不仅原告生活贫困,被告也因赔偿宋某,以及两个儿子因故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原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如果简单一判了之,不能达到“案结事好”的效果。办案法官从维护大局稳定、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深入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深入实地,协调当地党委、政府,为原被告双方解决实际困难,最终分别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低保。双方当事人深深为法官的敬业精神和司法为民实际行动所打动,被告最终同意在65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17200元,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原告也同意被告分三次将赔偿款付清,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被告按照约定当场支付原告赔偿款4500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事后,法官给当事人送去月饼和食用油等生活用品,保证他们能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