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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7-12-27 09:08:40


    (2017)豫0526行初1号

    内黄县公安局:

    关于原告桑麦四诉你单位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526行初1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你单位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我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经明确指出你单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案件调查结束并作出相应处理的问题后,没有积极查找原因和整改相关问题,而是坚持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我院一审判决已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你单位应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予以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二、积极按照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内容,如无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判决内容,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十日内函告本院。

    抄送:内黄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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