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中,滑县法院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注重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日前,经调解三室法官的耐心调解,九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全部以原告撤诉圆满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年7月至9月,焦某等九原告分别与被告山西省阳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在滑县新区开发的华通世纪城项目的商品房。合同约定,被告须在2008年9月10日前向原告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2008年7月20日至9月24日,因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召开,被告按照政府通知停工。另外,被告因滑县建筑质量管理站和监理公司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亦停工一段时间。在超过约定的交房时期后,原告在向被告催促交房时,遭其销售人员拒绝。九原告遂于2009年2月以被告违约延迟交房为由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延迟交房的原因是政府因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召开决定停工,及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所致,与己无关。
调解三室法官在走访当地党委、政府和认真调查、核实各案证据后认为,在奥运会和残奥会召开期间被告因政府决定停工系不可抗力,是造成延迟交房的一方面原因;同时被告对房屋建设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估计不足也是造成延迟交房的重要原因。据此,调解三室全体法官在庭前、庭后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面对原告的执拗,被告的推诿时,法官们没有气馁,仍然耐心地与当事人促膝交谈,明是非,释法理,终于使原、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要求的不合法之处。被告委托代理人就其销售人员的不礼貌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当面向原告道歉,取得了原告的初步谅解。后法官又依据各个案件具体特点,分别做当事人调解工作,致九原告分别与被告达成和解后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