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6日,滑县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祝某在滑县老庙乡卫生院对面经营一家饭店,其中祝某自己加工、销售油条、包子等食品。为了使炸出来的油条松软,祝某购买香甜泡打粉用于油条的生产制作过程。2017年9月,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饭店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油条样品中铝含量为606.1mg/kg,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规定。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祝某向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祝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祝某对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和要求无异议,表示愿意对其犯罪行为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当庭提交悔过书一份。一审宣判后,祝某表示服从判决,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