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法官札记

行政审判工作应牢固树立六种服务理念

  发布时间:2011-02-24 14:25:28



    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力度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行政审判工作领域不断拓宽,作用凸显,特别是在化解官民矛盾,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面。笔者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深入的思考,深切感受到,面对新形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应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突出“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强化职能,努力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着力推进社会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尽最大努力服务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具体来说,广大行政审判法官在工作中应牢固树立以下六种服务理念:

    第一,牢固树立促进科学发展的服务理念。行政审判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服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共同发展。要花大力气提高法院和法官的行政司法能力,特别是注重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能力,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把服务发展和服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行政审判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牢固树立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理念。行政审判要充分发挥“官”“民”矛盾“化解器”和“减压阀”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审理各类群体性、集团性案件,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立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密切干群关系,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地处理重点土地征收征用、工程建设、村镇规划、城市拆迁等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时疏通解决矛盾,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大局稳定。

    第三,牢固树立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的理念。在行政审判工作中,法院要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行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民主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第四,牢固树立解决民生问题的公共服务理念。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诉讼中的不动产确权、拆迁安置补偿等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明显增多。法院要不断增强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意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审理好涉及居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房屋确权、拆迁安置以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案件。对情况复杂,特别是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的敏感案件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案件,要注重避免机械执法和简单操作,既考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救济,又考虑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有效行使;既考虑个案处理的公正,又考虑案件处理的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寻求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点,努力寻找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促进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五,牢固树立“案结事了”的理念。面对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的新形势,法院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行政争议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仅仅通过判决形式处理行政争议已明显不够。法院要通过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协调处理行政争议,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议由行政机关改变或进行完善,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对当事人自愿申请撤诉的,裁定准许撤诉。协调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并可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信访缠诉案件,社会效果较好。

    第六、牢固树立改善和优化司法环境的理念。法院要通过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法院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到行政机关讲课和座谈等互动方式,就执法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交流,促进行政机关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曹从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00111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