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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伪证,罚款没商量!滑县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

发布时间:2020-08-06 08:08:27


    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绚烂的鲜花,任何人都不能因违背诚信诚信而获利,相反,违背诚信收获的是处罚。

    法院是人民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诉讼参与人均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诉讼活动。但是,个别诉讼参与人却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公然在法庭上说谎,不仅扰乱了法庭秩序,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这种不法行为,必然会受到严厉制裁。近日,滑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民事纠纷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也是针对证人虚假证言作出的处罚。

    在原告滑县道口镇南门街某组、道口镇南街村某组与被告杨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文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2014年9月5日交给两村民小组的20万元是杨某的钱,自己不知道该笔款项的性质…”;后在杨某诉文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文某又称“该20万元来源于拆迁补偿款12万元和杨某自己筹措的8万元、性质系2014年9月5日之前的承包费”。文某前后两次陈述明显矛盾,经承办法官向其告知证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仍未能如实陈述。

    滑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文某作为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做虚假陈述,其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原则,妨碍了法院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滑县法院对文某作出罚款5万元、限期缴纳的决定。文某接到罚款决定书之后不服,依法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驳回了文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在建设诚信社会的当下,滑县法院开出“不诚信罚单”,对故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依法予以制裁,不仅是对相关诉讼参与人的震慑,更是对诚信诉讼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通过该方式,可以更好地教育、引导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秩序,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共建诚信社会!

    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中一定要诚信诉讼,若当事人作虚假陈述或证人作伪证,妨害民事诉讼进行的,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训诫、罚款和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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