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这样借钱给他人,注定得不偿失!
好友资金周转不开,
想帮忙却又囊中羞涩,
突然灵机一动,
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
只要收取比金融机构更高一点的利息
不但能送个顺水人情,
还能赚一笔利息……
打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这样借钱给他人,注定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刘某与邢某是朋友关系。邢某承包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多次向刘某借钱。刘某除了出借部分自有资金外,还通过某平台网上贷款 27000元后,又转贷给邢某。经结算,邢某尚欠刘某164140元。经催要,邢某以种种理由拖延,刘某无奈将邢某诉至滑县法院,请求邢某支付163391元钱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
王庄法庭庭长贾佳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调解。了解案情来龙去脉后,贾佳严肃地对原告刘某说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你出借的款项中,27000元是从金融机构贷款所得,故27000元借款的相应利息不能支持。”
刘某听后面露难色,连连叹道:“我向金融机构支付了700多元利息呢,这笔钱岂不是打了水漂了!不仅白忙活一场,还“自掏腰包”倒贴700元,真是得不偿失!”
在法官的详细讲解下,刘某明白自己的行为实为不妥。经调解,自愿放弃了已经垫付的借款利息700元,也放弃了逾期利息,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公民应严格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严禁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牟利,否则,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只能“自掏腰包”,转贷给他人后主张的借款利息,也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获利数额较大(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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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