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滑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赵政凯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经过倾心调解,反复协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各执一词 僵持不下
2020年7月1日—2020年11月1日,闫某、毛某与原滑县某广告装饰店签订合同,由滑县某装饰店对闫某、毛某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经滑县某装饰店多次催要,闫某、毛某一直拖欠装修款11000元拒不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滑县某广告装饰店向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赵庭长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详细了解了具体案情,并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但由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于是通知双方当事人于10月31日到庭参加庭审。庭审过程中,二被告称其之所以未支付装修款是因为装修完工验收时发现厨房推拉门、阳台储物柜门各少一扇,二被告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进行安装,原告同意但迟迟未安装。且装修完工两个月后又发现室内墙体大面积墙皮脱落、室内门套起皮脱落、密封胶开裂等质量问题,告知原告后,原告拒绝上门维修。因此,双方才一直僵持不下。
倾心调解 当庭履行
经审理查明案情,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由于案件标的较小,为节约当事人诉累,赵庭长再次询问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意向,试图寻找案件突破口。首先从法律层面摆事实、析法理、找突破,又从情理层面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难处。后再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原被告达成合意:案件当庭调解,被告当庭将装修款9000元履行完毕,案结事了。
调解贯穿全过程,即时履行止纷争。滑县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理念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切实践行能动司法工作理念,敦促即时履行,既是同步实现案结事了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又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诉讼案件即时履行,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诉讼资源,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