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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1-11-15 11:40:20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广大人民的心目中,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正义的化身、执法尊严的体现。司法的公正与廉洁是整个审判活动所追求的崇高目标,是公民对国家抱有信心的基石。近年来,各级法院在抓廉政建设、作风制度建设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和努力,干警违法违纪现象明显减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个别干警在思想观念、纪律作风、价值观取向等方面还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违法违纪问题的苗头时有发生,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已经影响到了法官的声誉和法院的形象。作为法院一名普通干警,我热爱我们的事业,我珍惜法官的荣誉,基于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的认真思考和一名党员的责任心,我认真查找和总结了我院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力求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但愿我的努力能有利于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1、部分干警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职业道德素质不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社会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盛行,这些社会上的不良思潮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经济收入的差异导致个别法官和工作人员心理上不平衡,政治待遇的偏低导致个别法官和工作人员思想上不稳定,工作分工的不同导致个别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上不安心,价值取向偏差导致个别法官和工作人员廉政意识的不牢固,使一些意志薄弱、理想不坚定的人发生了信念动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漠,金钱至上的观念占据了头脑,对党的教育听不进去,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为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提供了“思想动力”。

    2、部分干警特别是一些中层干部对开展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廉政建设工作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它涉及到各个方面,并不是纪检和宣传等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工作。有些干警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个别中层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一把手和纪检政工部门的事,自已只要做好分管的工作,抓好审判业务建设,完成工作的目标和职责就行了,对廉政建设没有更好地体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使廉政责任制落实出现脱节现象。有些人怕得罪人,对一些违纪性苗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批评、不指正,保持一团和气,致使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能较好地落到实处。

    3、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抓好宣传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多宣传,常教育,才能增强广大干警对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廉政建设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目前各级法院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提高,一是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松散,反腐倡廉教育不系统,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教育形式有单一、格式化的倾向。现在各类教育活动千篇一律要经过三个阶段:学习发动、查找问题和整改提高。这种单一、格式化的教育导致此教育套搬彼教育,整个活动只有几个人在忙;学习心得、读书笔记大同小异,无法产生教育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另外,在宣传教育载体的运用上多以书面材料为主,内容不够丰富,形式不够活泼,欠缺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少数干警在教育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产生廉政教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落实起来不要”的错误想法,一般是领导安排了才做,应付交差,流于形式。

    4、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落实不够。各级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都制定有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但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却不甚理想。例如,法院系统每年年初都要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但是由于责任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明确,基本上是照抄照搬上级的相关规定,没有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不同的岗位、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对象、不同的特点来设置不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到了年终自然很少检查通报具体的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又如,法院系统于2009年9月开始实行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时隔两年,也未见到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执行情况。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也不甚理想。

    5、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一方面,法院现有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即纪检、监察的监督,这种监督一方面极易因“手软”“可以理解”等流于形式,而且靠自己监督自己本身就很难令群众信服。有些方面虽有监督制度但实际操作难度大,如对干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交际手段存在着的隐蔽性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开放性与混杂性,仅靠法院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是力不从心的,也是不大现实的。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实施起来也有一定难度。有些举报人对违法违纪现象的存在、发生的环节说不具体,无法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有些人即使掌握了证据,也不愿告发或不敢告发,群众监督发挥不了作用。所以,建立起真正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已成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当务之急。

    6、责任追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法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上仍然有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主要是因为:一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缺乏理解和支持,总认为本院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对纪检干部查案采取消极态度,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有抵触情绪;二是由于目前信访案件较多,纪检监察部门把一部分精力放在接待来信来访上,对查办案件处于应付状态;三是有的法院领导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怕问题暴露了会影响法院形象,存在着追究责任不彻底的现象。一些法院领导在责任追究上有“四怕”,即:一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选先进,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的评价;四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甚至引火烧身。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1、加强思想建设,切实提高干警的职业道德素质。突出抓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干警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思想道德建设的素质。加强对正气的宣传,打击各种歪风邪气,使腐败失去市场。紧密结合干警的思想状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理想宗旨教育和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用倡导性、禁止性、惩罚性规范约束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真正做到时刻紧绷“廉政弦”。

    2、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法院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只有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切实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和其他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认识到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必须靠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而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又离不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在日常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和主体地位,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法院党组、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贴近实际,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效果。作为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教育特别是警示教育不能简单流于形式,既不能一味盲目说教,使党员干部产生厌倦情绪,也不能单纯暴露违纪违法分子的各种罪恶行径,在党员干部中产生负面影响,妨碍警示教育的作用发挥,要充分注重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宣传教育要抓好四个结合,即集中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党风廉政教育与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强化教育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真正把宣传教育抓出成效。要针对典型案件中暴露出的制度、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努力使广大干警汲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同时使那些心怀不轨者无机可乘,以增强警示教育的效果。

    4、狠抓各项党风廉政制度的落实工作。制度再好,机制再全,不落实到位,不认真贯彻执行,只能是个“花瓶”、“摆设”。因此,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保证审判队伍的纯洁性,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之一。一是完善制度。建议对现行的党风廉政制度进行一次清理,重点完善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廉政建设考核、奖惩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等等,同时还要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审判管理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可行性。二是抓好落实。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严厉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个法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防止有些制度因长期“无人喝彩”而流于无效。

    5、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司法管理权和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是人民法院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环节。首先要强化干警的监督意识,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其次是编织监督网络,建立起党风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三是延展监督空间,在对干警工作圈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其社会圈和生活圈也实施监督。建立八小时工作之外的有效监督机制,要求他们自觉保持廉洁。四是突出监督重点。对法院干警廉政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中层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找其谈话,告诫他们要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监督工作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如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基建、干部提拔任用等,以规范权力行使为着力点,以公开透明为基本要求,真正形成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大环境,形成人人接受监督,人人参与监督的良好机制,以防止审判权力失控,防止法官行为失范,防止人民法院失信。

    6、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在强调廉政意识对法官及工作人员行为的软约束的同时,充分重视法制和惩戒这种硬约束的作用,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的人、事及时给予严肃处理,敢于动真格,有罪必罚,违法必究,违纪必处,真正发挥惩罚追责的威慑和警醒作用,使其他人不敢违纪,不敢腐败,做到反腐败警钟长鸣,形成遏制司法腐败和违法违纪的巨大外部压力。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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