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级领导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法院系统始终秉持“最大限度减少违纪,竭尽全力预防犯罪”的目标,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少数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甚至严重犯罪仍然时有发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下面,结合基层法院工作实际,对当前基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从法律制度方面上看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存在有漏洞,有的法律规定太滞后,而有的法律规定太过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给钱权交易埋下可利用的空间。此外,诉讼制度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到辩护制度、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审级制度、庭审制度等等,都存在不够健全的地方。制度与程序是相互依存的,诉讼程序方面如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设置与转化,刑事案件庭审量刑辩论程序的设置,执行异议裁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与救济等还存在不尽科学合理和规范严密的地方。而法律监督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等仍然存在监督不力、不够等不足和问题。
(二)从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
法院内部管理方面,还存在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一)管理不规范:如干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包括法官准入、遴选、提拔、任用、培训、奖惩等不科学、不规范,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不健全,干部岗位责任考评机制不健全;审判流程管理不健全,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审判执行工作的综合绩效考评不健全;法院人财物管理,包括经费保障、车辆管理、两庭建设、安全保密等等方面的管理还不健全完善。(二)不严格:如有的有章不循,管理松懈涣散,规章制度执行不力,贯彻执行规章制度随意性大,或者朝令夕改、形同虚设,缺乏连续性和权威性,等等。(三)不完善:如规章制度杂乱,朝令夕改、形同虚设,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杂乱无章,有的规章制度过时、空洞,不严密、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从纪检监察工作上看
在当前地方党政部门纪检书记(或组长)统一划归纪委领导和管理的情况下,法院纪检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纪检组长人选从哪里产生、该如何管理、职级和职称待遇如何解决以及今后将何去何从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理顺和明确,纪检体制还不顺畅;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配备、职责职能、与法院其他内设机构的关系、具体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机制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纪检机制还不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还不够到位,反腐倡廉措施和城防体系建设还不够到位,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还不够到位,对违法违纪和消极腐败现象的查办与惩处还不够到位等纪检工作还不到位。
(四)从干警个人情况上看
俗话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每一位干警都需要严肃而认真的对待。目前,从干警个人情况来看,第一,存在思想不重视、态度不端正的情形,对待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比较普遍的存在厌烦、抵触或者无所谓心理,存在消极应付思想,个别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警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做得很隐秘,不会被发现和查处,有的认为腐败现象比比皆是,被查处的只是少数,是“运气”不好,不见棺材不流泪,而有的干警一旦出现问题被查处,则容易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等等。第二,存在自制能力弱、品德修养差的情形,有的自律意识差,自我批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能力差,缺乏自知之明,立场不坚定,是非不清楚,容易受拉拢腐蚀,挡不住诱惑,耐不住寂寞,守不住清贫,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享乐,沉迷低级趣味,不懂得自尊、自爱;等等。第三,存在作风不严谨、交友不谨慎的情形,有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缺乏组织纪律性,上班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打扑克玩游戏,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精神消沉颓废、自我封闭,怕担责任、推诿扯皮,业外活动缺乏节制,爱讲江湖义气,喜欢烂交朋友;等等。
二、对策建议
(一)认清形势任务,严格廉政建设责任制。
要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高度重视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只会加强,不会削弱。虽然法院队伍总体是好的,但是所面临的形势也是不容乐观的。特别是基于法院司法裁判的特点,随时面对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和人情社会关系的影响,基层法院处在司法审判的第一线,绝大多数的纠纷案件要通过基层法院审理和裁判,直接面对成千上万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关系。因此,我们必须自觉站在全局的高度,认清形势任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把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理清工作思路,健全制度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要始终坚持 “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最大限度减少违纪,竭尽全力杜绝犯罪”为目标,坚持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查处”为工作策略切实开展各项工作。而工作要实施,制度是关键,要切实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首先,从整个国家的角度,要在保持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使整个国家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其次,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党纪党规、政纪政规以及各地区、各部门所制定的各种纪律规定、制度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清理,按照统一、精简、严密、规范、管用的原则,对过时的规定予以废止,对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适时予以修改完善,对内容重复、空洞的大量口号性、禁止性规定予以废除,避免多头规定、重复规定,便于学习掌握,也便于对照适用,体现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规范管理,确保审判工作有序开展
管理出效益,管理也是生产力。如果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管理混乱、纪律涣散,就很容易给人以可乘之机,很容易发生违法违纪和消极腐败现象。法院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司法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日常各项审判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四)强化监督监察,完善纪检工作体制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探索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要立足于抓重点、抓苗头、抓平时、抓细节,坚持做到持续全面、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尤其是要切实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以及行政管理权、用人权的监督检查,不留死角,全程监督,让监督如影随行,让违法违纪无机可乘。而纪检工作机制方面,首先要尽快理顺法院纪检监察与地方党委纪委的关系,主要解决纪检组长从哪里产生、归谁领导和管理、职称职级待遇如何解决以及今后何去何从等问题,难点是如何解决对相对专业化的司法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问题。其次要尽快建立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工作体制,重点是解决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问题、能力问题、动力问题、评价问题和保障问题,难点是如何解决保护与惩处的关系问题。
(五)严格查处,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自律是基础,他律则是威慑、是保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自律,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人人都能廉洁自律,人也不可能永远都不犯错误。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不能以为一段时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或者消极腐败现象就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了,仍然要时刻保持警惕、严阵以待,始终以敏锐的目光、果敢的决心和魄力,不断提高发现的能力、查处的能力,严肃有效的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和消极腐败现象,以震慑违法违纪分子,反过来教育和警醒广大党员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