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阳中院和滑县法院上下联动,共同发力,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变息诉,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一房”二卖?2021年8月,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预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预计为130.62平方米),并支付房款548604 元。2023年2月,案外人又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也预定了涉案房屋(建筑面积预计为261.24平方米),案外人支付房款665092元。 同一栋房屋卖给两个人,房屋面积却不一样,这是怎么回事?
“复式楼”变“大平层”原来,根据图纸设计,涉案房屋本应为复式下层,但是经现场查看,该房屋现状为复式下层改为普通房屋,且案外人已经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张某签订的协议中预定的是下层房屋。张某将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立即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并交付涉案房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并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但均以失败告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但是案涉房屋因房屋现状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无法分割办理不动产手续,且该房屋已经另行交付给案外人,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协议已构成履行不能,故对于原告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办理房屋备案手续并交付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联动调解化纠纷案件受理后,安阳中院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是难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于是第一时间与滑县法院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案件矛盾症结。为妥善解决纠纷,安阳中院法官来到滑县法院,与一审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案情、研究调解方案后,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一审法官就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依据等进行细致答疑,二审法官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性分析利弊,两位法官直击问题核心,从“理”与“情”的双重维度向当事人释法、析案、明理,摆事实、讲法律,引导当事人根据案件事实形成合理预期,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置业公司全额返还房款,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一、什么是合同履行不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合同。具体情形有:1、合同标的已灭失或已与第三人履行完毕;2、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3、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法院执行;4、合同无效等情形。二、合同履行不能如何救济?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损害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