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层出不穷。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为杜绝或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甚至悲剧,从源头治理婚姻家庭类纠纷矛盾,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近日,滑县人民法院锦和家事法庭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返还案件,通过释法明“礼”,女方当庭向男方返还彩礼款及金饰。基本案情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杨某于确定恋爱关系次月,向被告给付见面礼10001元。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8000元,并为其购买足金耳饰、戒指、吊坠、手镯、项链等五金。订婚后原告赵某又陆续向被告给付彩礼款10000元、20000元。后双方未举办婚宴,亦未办理结婚登记,因种种原因未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拒,遂起诉至滑县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返还已给付的彩礼款及因谈婚论嫁所支出的费用共计191660元。
法官说法 一、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如何区分呢?1.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2.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3.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高,以表情达意为主。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地方彩礼不同,法院如何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呢?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三、返还彩礼的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付玉欢认为该案法律关系虽简单但数额较大,如果一判了之不能实质性化解两方矛盾,且彩礼纠纷往往掺杂情感因素及双方家庭,处理不当易引发当事人不满。 为妥善处理此案,付玉欢法官本着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理念,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法官向双方详细释明《民法典》及《规定》中涉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条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如何界定彩礼、哪些情况应当返还彩礼等,向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赵某当庭返还五金首饰及彩礼款48000元,并承诺下余彩礼款77000元于银行账户解封后7日内全额支付给原告杨某。
法官寄语婚姻关系和谐长久的关键是双方性格相投、情感相依,而不是通过彩礼牵拉着双方,勉强维系。婚姻的幸福与否与彩礼并无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要秉持正确婚恋观,让婚姻回归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用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文明婚嫁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