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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法书香②| 礼治传统与现代治理的创造性转化——从《乡土中国》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5-04-24 15:13:25




    滑法书香②| 礼治传统与现代治理的创造性转化——从《乡土中国》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法学思考

    本期分享人:滑县人民法院上官法庭助理 周凯旋

    推荐书籍:《乡土中国》费孝通著

    翻开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我原本期待阅读的是一部关于中国乡村的社会学著作,却意外地获得了一把解读中国法治现状的金钥匙。在这部写于1947年的经典中,“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等概念不仅描绘了传统乡土社会的面貌,更为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提供了文化视角。前者解剖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基因,后者展现基层治理的当代创新,两者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实现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理论尤其发人深省,为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社会基础提供了钥匙。他以“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为喻,描述中国人以自我为中心,按亲疏远近划分关系网络的社会结构。这种格局与西方“团体格局”形成鲜明对比,也造就了中国独特的法律文化。这种以自我为中心向外推展的关系网络,在当代基层治理中演化为“网格化管理”的创新实践。浙江枫桥镇将传统社会关系网络与现代治理技术相结合,每个网格员如同传统社会的“乡贤”,既熟悉本网格内的人情关系,又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这种将“差序格局”转化为治理资源的智慧,展现了传统文化基因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生命力。

    《乡土中国》中“礼治秩序”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体现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原则,共同构成了理解中国基层治理的密码。费孝通指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依靠传统规范而非国家法律维持秩序。这种秩序通过教化内化为人的行为习惯,形成“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律;新时代“枫桥经验”则通过村规民约、道德评议等制度创新,实现法律与乡规民约的互补。在某乡村调研时,我发现当地将《民法典》中相邻关系的规定转化为通俗易懂的“邻里和睦三字经”,由乡贤在“道德讲堂”上传授。这种“法律下乡”的本土化实践,远比简单的法条宣讲更为有效。它启示我们:法治建设不仅要注重制度供给,更要关注制度与地方性知识的结合方式。

    反观当下,虽然我国已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广大乡村和基层社区,“讲情面”“顾人情”的礼治传统依然强大。费孝通对“无讼”社会的描述与新时代“枫桥经验”中“小事不出村”的原则形成跨越时空的呼应。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追求“无讼”理想,诉讼被视为破坏社会关系的负面事件。这种传统法律观与西方“为权利而斗争”的诉讼文化形成鲜明对比。而新时代“枫桥经验”强调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工作中,我协助法官办理了一起宅基地纠纷:法官没有直接开庭审理,而是联合村委会、司法所和乡贤共同调解,最终达成各方接受的协议。这种解纷方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关系破裂,实现了“无讼”理念与现代法治的有机融合。这让我意识到,中国法治现代化不必完全复制西方的对抗式诉讼文化,而应探索符合国人心理的多元解纷机制。

    作为法律人,阅读《乡土中国》的最大收获是学会了“文化自觉”的思考方式。我们常常专注于法律技术的精进,却忽视了法律运作的文化土壤。费孝通先生教会我们,要理解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先理解中国社会的文化基因。当下司法改革中倡导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理念,实际上正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这种转化不是倒退,而是基于文化连续性的制度创新。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双重挑战。我们既需要吸收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能忽视《乡土中国》揭示的文化深层结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的这句名言在阅读《乡土中国》后有了新的含义——在中国语境下,这种经验必须包含对文化传统的深刻理解。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要做精通法条的业务专家,更应成为理解社会文化的“法律人类学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在这个意义上,《乡土中国》不仅是一部社会学经典,更是一部法律人理解中国、建设中国的必读之作。

    供稿:周凯旋

    摄影:李宇航、韩瑞雪

责任编辑:韩瑞雪 贾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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