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09-08-25 09:12:56


    加强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缓解审判压力,破解信访难题和执行难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调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不容忽视。

    一是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二是“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

    三是调解的保障工作亟待加强,相对于坐堂问案,判决案件来说,巡回办案,上门调解费时、费事,费精力、也费资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低后,经费保障成为影响调解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是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还不完善,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工作任务的繁重使审判人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探索和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使形成的诉讼纠纷借助民调、行政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的力度还不大,机制还不完善,需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基于上述问题,滑县法院建议通过以下举措:

    一是完善调解制度立法。通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调解的程序运作、实体应用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使调解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二是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利用原告对被送达人的情况熟悉的便利条件问清被送达人的住址,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耐心告知法律知识和有关法律程序及不遵守法律的相关后果。

    三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和汇报,改进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

    四是构建县、乡(镇)、村三级调解网络体系。三级调解网络体系要以县法院、乡(镇)调解委员会和村(社区)调解委员会三级组织为支撑,以联系点和联络员为纽带,及时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彻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责任编辑:曹从杰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00104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