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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五项措施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升刑事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3-07-01 10:11:31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滑县法院积极探索,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同时排除非法证据,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院2012年刑事案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分别为0.3%、0.6%,2013年1至5月份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分别下降到0%、0.4%,且均在正常审限内结案,无一超审限。

    一是界定出庭作证范围。侦查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或经历的犯罪情况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其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通知其出庭;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法院根据辩方申请,同意或依职权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二是畅通交流渠道。合议庭与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于开庭5日前及时将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安排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无需对其进行经济补偿。侦查人员因出差、生病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审判人员另行确定开庭时间。侦查人员拒绝出庭的,不能采取拘传及其他强制其出庭的措施,而应当通过其所在侦查机关的内部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

    三是规范出庭作证程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无需签署证人诚实作证保证书;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其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首先由该侦查人员直接就侦查过程中调查、保全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及证据收集、保全程序的合法性向法庭做如实陈述,再由控方和辩方分别进行询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询问,而不是由控辩双方直接进行交叉询问。

    四是明确权利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应当说明的情况一般包括:在目击犯罪发生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过程中经历和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在实施搜查、扣押、辨认、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和与实施侦查活动程序本身的合法性相关的情况;在接受报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证等活动中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

    五是出台司法建议。针对现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该院提出几条司法建议。如:完善调查笔录,调取证据时有见证人的,将见证人计入调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在书面记录的同时进行录音,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翻供。侦查机关培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技能,使其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流利表达所需陈述的事实和说明的问题。

责任编辑:曹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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